为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,筑牢思想防线,宁波海事局事故调查中心对2023年宁波辖区水上交通事故进行了梳理,从事故种类、船舶、水域等多方面开展分析,总结归纳事故特点和原因,提出针对性安全提醒,希望能为广大航运企业、船员朋友提供借鉴,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查找工作短板,完善安全制度,有效防范事故发生。
2023年,辖区共发生各等级水上交通事故16件,其中较大事故1件,一般事故5件,小事故10件,造成死亡失踪3人,沉船4艘,直接经济损失约4517万元。
1.事故种类分布。16件事故中,碰撞事故11件,触碰事故3件,自沉和其他事故各1件。
2.事故船舶种类和吨位分布。渔船3.5件,散货船、集装箱船和干货船各2件,油船1.5件,供水船和工程船各1件,杂货船、散化船、拖轮、垃圾处理船、驳船和其他船各0.5件。500总吨以下船舶事故7.5件,500-3000总吨船舶事故2件,3000总吨以上船舶事故6.5件。
3.事故发生水域分布。水域分布上,象山沿海3件,甬江口、螺头水道、金塘水道和外航路外各2件,象山港航道、穿白水域、甬江、余姚江和外航路内各1件。
4.四项指标月度分布。2月发生事故5件,4月和6月各2件,3月、7月、8月、9月、10月、11月和12月各1件。
5.事故船舶属地分布。舟山籍和宁波籍各3件,非五星籍2.5件,芜湖籍2件,泰州和台州籍各1件,新盈、宣城、儋州、南京、泉州、绍兴和上海籍各0.5件。
①在渔船A与货船B碰撞事故中,渔船A驾驶员值班期间打瞌睡,未注意AIS碰撞报警,直至两船几近碰撞才发现来船。
②在C轮人员坠舱事故中,轮机长在未穿戴安全绳、安全帽、工作鞋等防护用品的情况下,一手提物一手攀爬前桅杆参与换灯作业,在攀爬中单手未能抓牢扶手,跌落舱底死亡。
③在D轮与E轮碰撞事故中,D轮驾驶员碰撞前二十分钟驾船同时使用手机沟通私人事宜,注意力不集中,未能对两船态势作出正确判断,最终导致碰撞。
④在F轮自沉事故中,船长在收到大风浪预警的情况下,仍未对载运的钢卷采取绑扎系固,导致货物在大风浪航行时倒塌移位,进而导致船舶稳性不足翻沉。
提高安全意识是提升海上交通安全的基础。“人为因素”一直以来都是引发海上交通事故的最主要因素,疲劳驾驶、违规操作、冒险航行等也是经常遇到的事故诱因,但每年仍然多次引发事故,究其根本,是部分船员安全意识不足、责任心不够造成的。要从源头抓起,在船员培训和考试、上船前考核、日常工作中时刻紧绷安全这跟弦,强化事故案例警示,积极开展应急演练,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,谨防事故发生。
①在G轮自沉事故中,船舶、码头均没有钢卷装载和绑扎经验,将钢卷随意摆放在舱内,未进行有效系固绑扎,导致船舶遭遇风浪后货物倒塌移位,最终沉没。
②如在H轮与I轮碰撞事故中,I轮为前驾驶船舶,船艏视觉转向效果不明显,驾引人员对前驾驶船舶转向特点不熟悉,待发现船艏快速转向时,已无法稳定航向,导致与他船碰撞。
切勿在船舶适航性上心存侥幸。开航前对船舶适航性的评估不能“马马虎虎”,要确保主机、舵机、锚机、雷达、AIS、救生消防等关键性设施设备工况良好,确保货物尤其卷钢、盘圆等件杂货的积载和绑扎安全,确保船舶稳性符合要求。开航前把工作“做细”,开航后才能“心里不慌”。
①在J轮与K轮碰撞事故中,突遇大雾使两船均未及时发现来船,出口的J轮误行至进口航道,最终导致两船碰撞。
②在L轮触碰某码头泊位事故中,潮流与预报时间不一致、流向360°变化等复杂的流态客观上增加了大型船舶靠泊的难度。
③在M轮与N轮碰撞事故中,事发时正值天文大潮汛期间,M轮行驶至中柱门水域时遭遇3-4节的急流影响,同时驾引人员操纵不当,船首迅速向左偏转无法控制航向,导致与来船碰撞。
充分了解整个航程潮流信息十分必要。除浓雾、台风、寒潮大风等恶劣气象需要特别注意外,航程中可能遇到的潮流情况也要重点关注,尤其在港内航行和靠离泊期间,潮流对船舶操纵影响十分明显,稍有不慎便可能造成船舶碰撞或擦碰码头。
①在O轮与P轮碰撞事故中,O轮管理公司未按照体系文件要求开展船长岗前培训,公司管理人员甚至不清楚船舶联络人是谁。
②Q轮与R轮碰撞事故中,Q轮大副全程在驾驶台观摩船长指挥船舶离泊,未履行体系文件要求的在船艏进行安全操作指挥的职责。
③在S商船与T渔船与碰撞事故、U商船与V渔船碰撞事故中,两渔船实际船东均为象山人,借用指标从外地购买渔船后,在象山沿海捕鱼,所挂靠渔业基层服务组织基本不参与船舶安全管理。
安全管理制度不能只停留在纸面。从大量事故调查情况来看,大部分公司、船舶均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,但在落实上却大打折扣。公司对船舶点验、船员培训未开展,船舶高空作业、进入密闭空间等审核审批形同虚设,都是常见的违规行为。管理制度的制定不是为了应付检查,是为了确保船员和船舶的生命财产安全,在日常工作中有效落实才能充分发挥其预防事故的作用。